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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实施细则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01-22 08:54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 区域内预售资金 主管部门,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全市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预售人及有关商业银行履行 义务。

人民银行、银监局 市住建局负责对预售资金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预售资金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各 银行与预售资金 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联网工作。

银行是指具备资金 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能够与监 管系统实行联网且已与预售资金 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预售人签订预售资金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银行机构。

第五条 预售资金 业务原则上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限划分,市住建局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区(市属开发区)具体负责辖区内预售资金 业务。

部门对预售资金的 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违规使用 预售资金的行为;

(三)与预售资金 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由 部门负责 。预售人不得在 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

第七条 预售资金 ,遵循 、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全程全额监控、重点 的 方式。对用于预售项目在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前所需工程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 。重点 资金由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加20%的不可预见费用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 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预售项目的建筑面积核定。

第八条 重点 资金应优先用于本项目批准预售以后的项目工程建设。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工程款、购买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缴纳相关税费、支 付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如项目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在保证该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可 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比例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本金及利息。 账户中资金余额超过重点 资金以上部分,可以作为一般 资金。预售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申请用于支付本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预售资金的 期限为:自预售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该项目办理房屋 权初始登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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