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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房天下综合  2016-03-30 08:52

[摘要] 【寿光房天下综合】据中国 网3月28日消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寿光房天下综合】据中国 网3月28日消息,《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 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条例明确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 ;按照规定提取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风险准备金;向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 情况;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指出,经国务院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 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的规定执行。

【条例全文】

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由 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 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负责拟订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 运营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 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备案。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报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 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十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 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 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 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 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 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 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 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 管理人 、托管人保管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 ;

(二)按照规定提取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 情况;

(四)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的 ;

(四)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 管理人 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 运营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 管理人 、托管人保管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保障基金境外 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 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境内 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 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 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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